簡要描述:法官故意不認可證據(jù)要如何去解決一、法官故意不認可證據(jù)要如何去解決可以走“判后答疑”程序。如果法官不釆信關健證據(jù),可以要求答疑,也可以選擇其它法官答疑。如果法官依然采信不實證據(jù),可以向監(jiān)察委起訴或者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院申訴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四十九條辯護人、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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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官故意不認可證據(jù)要如何去解決
可以走“判后答疑”程序。如果法官不釆信關健證據(jù),可以要求答疑,也可以選擇其它法官答疑。
如果法官依然采信不實證據(jù),可以向監(jiān)察委起訴或者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檢察院申訴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四十九條
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、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,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。
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,情況屬實的,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。
二、故意拖著不離婚要如何解決
故意拖著不離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,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如果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
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如果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:
(一)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;
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
(三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;
(五)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
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
對于法官故意不認可證據(jù)要如何去解決的問題的答案,上述文章內容中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解答,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是需要對相關的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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